一、保密法是什么?
《保密法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、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,它的颁布实施,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。除保密法外,我国的宪法、刑法、刑事诉讼法、出入境管理法、统计法、档案法、专利法、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,都属于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。
二、有关保密法的小知识首先了解一下“十不准”原则:
1.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;
2.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、途径非法知悉秘密;
3.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;
4.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;
5.不准将涉密U盘、移动硬盘、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;
6.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;
7.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;
8.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;
9.不准擅自复制、摘抄、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;
10.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、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。在接待工作中,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(含视同三级)的日程安排、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、打印。
三、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?
我国现行《宪法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: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。
《保密法》第三条规定: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
《保密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。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,不得违反保密规定。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。
《保密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。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。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。
四、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?
《保密法》规定,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,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,表明没有任何例外,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。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。